日期:2023-09-21 17:02:24 來源:?人民法院報 熱度:79999 ℃
因未能續簽勞動合同,員工泄憤刪除了公司重要文件數據,公司為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拒絕賠償,這種行為合法嗎?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認定公司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9月,王某入職某器具制造公司,負責生產管理。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至2022年9月2日。勞動合同中約定,在簽訂本合同時,公司已將員工守則內容告知給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員工守則內容,并承諾予以遵守。員工守則中明確規定,員工故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使公司名譽、信譽蒙受損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王某得知公司將不再續簽合同,一氣之下刪除了其電腦和系統內公司用于生產發貨的重要數據。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刪除重要數據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事后,公司請第三方公司恢復數據,花費5653元。
2022年9月2日,王某向金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9萬余元。仲裁委員會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金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王某認為,雙方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不愿續簽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卻以自己故意刪除公司重要數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則認為,王某得知公司將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后故意刪除其電腦和公司系統內的重要數據,根據公司員工守則規定,公司有權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與原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金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公司是否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一個在崗多年的員工,王某應當明知所刪除的數據對公司生產經營的重要性,也應當明知刪除數據可能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但其仍為表達對公司可能不再續聘的不滿,故意刪除數據。從王某刪除公司數據時,認定其已對公司造成了損失,更符合高度蓋然性,且公司已提供證據證實其后期恢復數據花的相關費用。因此,王某的行為符合故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公司根據員工守則相關規定,解除與原告王某間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郭燕 孫洪雷 陳嘉思)
法官提醒
勞動合同兼具人身與財產雙重屬性,勞動者除在用人單位工作,還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一般會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對公司的規章制度予以載明,公司有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及收到員工手冊時應對其中條款詳細閱讀,特別是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條款,避免后期造成糾紛。
本案中,王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若公司不愿再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則公司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因王某故意刪除公司數據,給公司造成損失,依據公司員工守則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依據該條款解除與王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法官提醒,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員工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并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不要等到用人單位使用有關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時,才表示不知情或是對條款提出異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編輯:孫天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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